原告谭**与被告巴东县园林局(以下简称巴东园林局)、巴东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巴东城管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雷**,被告巴东园林局的法定代表人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巴东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原告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工资及经济补偿金3500元;2.判令被告给原告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确定工资标准并补发绩效工资70000元;3.判令被告按城镇在岗职工标准为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16800元...(本文书还有12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