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龚**、龚**与被告王**、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州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2017年2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法庭审理时,被告湖州保险公司申请对案涉受损车辆的损失金额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审查后决定准许湖州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并委托巴东县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的损坏价格进行了重新鉴定。诉讼中,三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以下简称夷陵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以下简称鲤城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审查后决定追加夷陵保险公司、鲤城...(本文书还有13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