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巴东县市容环卫局(以下简称巴东环卫局)、巴东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巴东城管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巴东环卫局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巴东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原告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工资2350元及经济补偿金700元;2.判令被告按城镇在岗职工标准为原告补缴住房公积金;3.判令被告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按同为二次占地移民就业安置到被告处工作的向国辉的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及年终奖;4.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移民生产安置费6000元、土地差价3250元、土地征地费24000元、后期扶持费12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属二次占地移民就业安置人员。原告的土地在1996年被市政建设征用后,原告即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取生活费等待就业安置。2000年4月,巴东县劳动局根据巴东县人民政府7号令安排原告到原巴东县市容环卫所培训,2000年5月8日开始上班工作。原告刚上班时,工资只有300元,2004年调至400元,2011年4月调至600元,2012年4月调至750元,2015年调至1200元。根据鄂政发〔2010〕28号文件,被告从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给原告每月少发工资200元,共计少发工资2200元。根据鄂政发〔2011〕69号文件,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被告每月给原告少发工资150元,虽被告后来补发了450元工资,但其仍少发工资150元。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告除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工资外,还应承担25%的经济补偿金。从2000年开始,16年来被告从**原告确立正常的工资晋升机制而且未给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同为二次占地移民就业安置人员的向国辉却有正常的工资晋升机制,被告也为其按城镇在岗职工标准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这显然不公平。被告每年取得的成绩都离不开原告等人的艰苦奉献,被告所发年终奖,原告当然有份。根据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被告应从2006年7月起对原告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但被告至今未完成本项工...(本文书还有8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