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云南世纪卓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卓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基金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磷化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商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南卓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二审法院对《债权转让协议》是被申请人与北京世纪卓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卓克公司)委166号《委托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性质认定正确,但对其效力认定错误。朱*州是北京卓克公司和云南卓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1月19日,北京卓克公司在被申请人处贷款200万元,为期一年。双方在委166号《委托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将再审申请人与云南磷化公司的《绿色照明节能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作为...(本文书还有3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