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闫*、被告闫*的委托代理人李**,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闫*、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何玉凤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闫*、被告闫*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16年11月20日到二被告的汽车修配厂修车,之后双方因商量尽快修车问题发生吵打,被告方将原告方打伤住院,由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了20天的车辆停运损失,经辖区派出所调解不成,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停运损失8000元。
原告王**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本文书还有1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