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彦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彦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称,被申请人陈**曾在巴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务,2016年6月10日因脑出血第二次住院治疗至今,出院时陈**已出现意识浑浊,语言不利,光反射迟钝,由于被申请人长期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精神状况不佳,并且已丧失判断能力,情况日益加重,导致公司群龙无首,无法有序运转。据此,为公司生产有序的进行,申请人认为陈**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职务,如继续任职,将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重大利益。现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特向贵院提出:1、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其监护人;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陈**称,因申请人不具备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存在伪造公章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因此请法庭进一步的合议评定。坚决要求法庭核实诉讼主体资格,如...(本文书还有2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