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54年3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51年11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高**、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高**和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仅支持其水*损失款4749元,没有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决显失公正。一审中其提供...(本文书还有3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