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陈**的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错误判决。1、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陈**一审起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载明甲方:陈**(淮南市中茂商贸有限公司),同时《合作协议》中已载明甲方提供公司(淮南市中茂商贸有限公司)。陈**系淮南市中茂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双方的投资资金、合伙经营煤炭的往来账目,都是从淮南市中茂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汇出、汇入,本案以陈**个人作为诉讼主体,显然诉讼主体错误;2、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系合伙纠纷;3、陈**与穆**的债权已经转让给岳*,现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应依法驳回陈**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事实是陈**与穆**合伙清算后,出现经营亏损,穆**出具的3830000元的借条实际是经营亏损的条据。陈**又欠岳*4410000元,三方于2015年8月10日在淮南市××区贵宾楼酒...(本文书还有2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