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北安平大红门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公司与北京西贝喜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被告公司向北京西贝喜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供货,都是通过下属经销商完成供货,本案中被告公司向下属经销商竹学勤供货,竹学勤向原告供货,原告向北京西贝喜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供货,然后由北京西贝喜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向被告公司支付货款,最终再由被告公司向北京西贝喜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开具货款发票,我公司只是与竹学勤有供货关系,至于竹学勤与赵**、北京西贝喜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公司就不清楚了,这个货款是打到河北安平大红门食品有限公司的帐户上,记到竹学勤帐上。除此之外在2015年1月23日和2015年5月15日,北京西贝喜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同样向河北安平大红门食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而且河北安平大红门食品有限公司给北京西贝喜悦餐...(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