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占峰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所有本金42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和原告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向原告多次提出借款原告总共拿出42000元借给被告原告手中有多次转账的凭票。期间多次找被告打欠条,被告避而不见。手机关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被告人已不在家多日,自有住房已被法院查封,被告单位可以联系到他父母。
被告王*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确实收到原告款项42000元,但是该款项是双方合伙转卖...(本文书还有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