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李**、师**、张*、玉溪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李**、师**、张*,被告玉溪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0万元,利息220724.39元,合计5020724.39元(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7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随本清)。2、判令...(本文书还有2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