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诉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能煤业公司(简称金能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2008)石惠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刘**不服,提出上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石民终字第18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3月6日,刘**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为申请人所诉...(本文书还有43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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