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国银行旭日支行)与被告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张*、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银行旭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5,562.18元及截止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33,598.1元及滞纳金、罚息32,189.17元,合计人民币221,349.45元;2、判令被告xx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xx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罚息予以放弃。事实和理由:被告xx于2013年3月9日向原告申请额度为10万元的“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原告经审核通过后向被告发放了该卡并向该卡发放了10万元的信用额度。此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普通消费,并多次出现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的情形,截止2017年3月21日被告拖欠原告透支额度本金、...(本文书还有2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