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2日、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代理人路**被告邹**委托代理人乔秀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31日17时许,原告驾驶黑g******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麻山区麻山村南沟桥时,与被告邹**驾驶的无牌照农用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为治疗伤情,原告在鸡西市矿业总医院住院46天,花销医药费47,573.08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2016年11月14日,麻山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下发了麻公交认字(2016)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邹**负次要责任。经查,被告邹**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被告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