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国银行旭日支行)与被告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银行旭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8,227.28元及截止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17,193.72元及滞纳金、罚息33,571.58元,合计人民币178,992.58元;2、判令被告徐**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徐**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罚息予以放弃。事实...(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