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下午课间,被告人张*与被告人刘*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定在一起互殴。次日17时许,被告人张*纠集被告人杨**、高**、张**、杨*(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与被告人刘*纠集的被告人岳**、高*、薛*、刘*(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在泗县开发区家***小区内持械互殴。在互殴中,造成被告人杨**、薛*受伤,经鉴定,该二被告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在其母亲陪同下于2015年12月6日到泗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刘*于2015年12月6日在其班主任安排下在学校保卫科被泗县公安局带回接受调查;被告人高*、岳**、薛*、高**、张**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12月10日、12月12日、12月21日、12月28日到泗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杨**于2015年12月24日被泗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一)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刘*、岳**、高*、杨**、薛*、高**、张**的身份信息。
(二)前...(本文书还有4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