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车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中泰海洋世界停车位使用权托管协议》,向原告支付车位托管协议规定受益40,00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给付时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0日,原告从案外人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号编号为x047号的停车位一处。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泰海...(本文书还有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