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焦**、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苏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士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人民财保苏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5698元;2、被告人民财保苏州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4日9时50分,被告焦*驾驶被告焦**所有的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龙德至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罗*村西路段时,撞住沿龙德至杨*公路同向行驶在前潘**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本文书还有2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