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1诉被告王*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的法定代理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原告抚养费每月500元至18周*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孙*与被告于2012年8月**日生育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协议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原告18周*。被告按协议仅支付两个月后,再未给付,因此起诉。
被告王*2辩称:1、被告愿意依法按标准数额承担抚养费;2、被告一直支付抚养费至2015年1月;3、原告母亲自再婚后,将原告交给其外公外婆抚养,作...(本文书还有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