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040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支付,从2015年11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止),2017年4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与原告丈夫刘*方的哥哥刘*文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22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困难需要通过刘*文向原告借款40万元。经双方协商,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30‰,并约定每6个月满计付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的最后一次利随本清。同日,原告通过丈夫刘*方的信用社账户汇款30万元给被告,2013年9月28日通过自己的嫂子覃卫东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10...(本文书还有4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