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男,1964年4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惠堡村第八村民小组农民,住(略)。
宁夏科玛新能源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科码公司)与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5日作出(2006)银民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科玛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玛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有误,申请人实际上已多付18223.40元款项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程**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2004年5月4日,程**与科玛公司签订《综...(本文书还有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