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建生、毛**、董*、俞**、周**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志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建生及其指定辩护人毛**、张**,被告人毛**及其辩护人马**,被告人董*及其辩护人徐**,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汪*,被告人俞**及其辩护人王**、程**,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汪建生和董*贩卖毒品、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
1、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汪建生和董*驾驶车牌号为赣e×××××的汽车前往进贤县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在进贤县皇庭大酒店的一个房间里,汪建生对张某声...(本文书还有14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