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被上诉人黄**、邵阳市富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06)大法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公积金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25日,原告黄**与被告邵阳市富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协议书》,购买被告所有的邵阳市狮子街富泰民安楼第**单元第**层**号住房,总房款为46523.5元。当日原告即向被告交纳购房款37000元,同年10月8日原告交纳了购房余款9523.5元,被告于1999年12月份将该501号房交付给原告,原告即搬进该房居住至今,但被告一直未予给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2年6月30日,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包括原告所购买居住的邵阳市市狮...(本文书还有2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