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原告购买的位于解放西路与太平街交汇处的产权证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解放西路与太平街交汇处的商铺,总价450534元,一次性支付全款。原告同时交纳各种税费和房屋维修基金共2127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虽交房给了原告,但至今未办妥该房屋的初始登记及产权证书,酿成纠纷。
被告力拓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力拓公司未举证,未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