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一医院赔偿刘**住院费、医疗费共计6000元;2、一医院赔偿刘**精神抚慰金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一医院承担。
一医院辩称:1、刘**主张药物中毒的说法不成立,一医院医师为其开具的降糖药剂为常规剂量,且刘**吃药后并无呕吐、腹泻症状;2、刘**主张一医院调整药物赚钱的说法不成立,医院调整后用药均为目前一线用药,且价格低廉;3、刘**主张医院要求其强行住院的说法不能成立;4、刘**的肺炎不是医院诊出来及用药不及时造成的,系糖尿病的并发症。综上,一医院对刘**的诊疗行为完全符合医疗原则,一医院并不存在过错,要求...(本文书还有1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