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利辛县巩店镇白鸡村(原高闫村)闫老庄西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辛县巩店镇白鸡村(原高闫村)闫老庄西村民小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利辛县巩店镇高闫村与利辛县巩店镇白鸡村拼村,拼村后上诉人名称为利辛县巩店镇白鸡村闫老庄西村民小组,但是上诉人村民小组的公章并没有更模或者作废,利辛县巩店镇高闫村闫老庄西村民小组的公章继续有效并使用,因此,上诉人以“利辛县巩店镇白鸡村(原高闫村)闫老庄西村民小组”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1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