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好朋友。被告因经营生意需要,于2012年7月6日2016年9月31日止,被告向原告处借了133205元作为周*资金,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有借款,但被告只是向原告支付了84500元,余下48705元还未履行还款义务,造成原告的合法债务无法得以实现。综上所述,被告依法对原告有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借款52705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以5270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支付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本文书还有1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