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贾**、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亚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贾**、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0000.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6日上午十时,我在裴城镇工业区新旺化工厂前面的道路上练车时,和被告贾**雇佣的驾校教练贾**发生纠纷,我的右手大拇指被贾**掰伤,后经医院检查,我大拇指粉碎性骨折。我住院后,被告不愿意赔偿我的损失。现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原告梁**的诉称,被告贾**贾**共同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起诉,我们并没有掰原告的手指,原...(本文书还有3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