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锦威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保险范围以内的同保险公司意见,律师代理费过高。
被告英大泰和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承担,交通费、衣物损失费过高,律师代理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1日7时35分许,上海锦威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高德海驾驶牌号为沪d******(沪h******)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被告英大泰和保险上海分公司处,商业险为100万含不计免赔)沿大治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地,适逢原告方**驾驶号牌为xxxxxxx(临时)的电动自行车载受害人朱**沿大治路由东向西骑行,由于高德海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且疏忽大意...(本文书还有1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