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合肥致护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瑶海区兵哥哥烟酒商行(以下简称兵哥哥烟酒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致护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兵哥哥烟酒商行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致护公司赔偿兵哥哥烟酒商行损失4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法应予撤销。二、致护公司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兵哥哥烟酒商行损失发生没有过错,且兵哥哥烟酒商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致护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一审判决致护公司需承担4万元损失赔偿责任过高,与兵哥哥烟酒商行实际损失明显不符,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公平。在兵哥哥烟酒商行全年仅交费1400元,致护公司履行合同...(本文书还有2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