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受理后,2012年6月28日作出判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新审理。2013年1月15日,本院以(2013)浦**(商)重字第3号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后本院依法追加浙江索拉贝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合作伙伴,双方一直通过传真件的形式就单票次货物确定双方之间的货运代理关系。2009年11月24日,被告就56件毛*19,759公...(本文书还有3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