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上诉人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李**给付马*本金35万元;诉讼费用由刘**、李**承担。事实和理由:1.刘**2015年7月9日还款10万元,李永超为其出具了收条,代马*收款10万元。同时代收人李永超在收条中表述,如刘**2016年1月1日前还清马*45万元本金,李永超愿为刘**代付7.5万元。故李永超代为收到的款项为10万元,刘**实际还款数额也为1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李永超代收到17.5万元,认定事实错误。2.刘**2015年11月23日还款5万元,马*为其书写收条,但当时明确说明是还利息,非本金。一审法院认定该5万系还本金,认定事实不清。
刘**、李*...(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