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马**买卖合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及被告马**、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78480元,并承担占用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马**因建筑房屋需要,从2015年6月开始,通过被告马**向原告公司赊购商品混凝土,经与两被告对账,截止2015年12月15日,被告马**共计赊购原告商品混凝土货款168480元。2015年11月21日前,被告马**支付给公司90000元,下剩78480元未付。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找被告马**要求支付所欠货款,被告一直借故推脱。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马**告知已将货款支付给被告马*...(本文书还有1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