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严**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瀚石艺术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提供拍卖服务的情况下,担心藏品无法取回,才先行取回藏品,未提出退换服务费的要求,但被上诉人确实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将上诉人的藏品进行展览或委托拍卖,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应当退还服务费并赔偿上诉人的损失。
上海瀚石艺术品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要求退还服务费、赔偿利息、交通费的诉请缺乏证据证实,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瀚石艺术品有限...(本文书还有1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