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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犯抢劫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黄浦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3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勤经事先预谋,携带菜刀及砖块等至本市黄浦区南昌路xxx号escher手工鞋店内,趁被害人雷某某独自在店内工作之机遂使用砖块与菜刀砸伤和砍伤被害人雷某某的头部及手部,和用双手掐住雷某某脖子等暴力方式欲抢劫店内收银柜中的钱款。因遭被害人雷某某的激烈反抗与呼救,被告人陈*勤抢劫未果,并弃菜刀和砖块逃至本市南昌路**弄,后在市民协助下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门诊断,被害人雷某某拟受锐器损伤前额及左手拇指,钝器损伤左侧太阳穴上方,头顶头皮裂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雷某某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头皮创、面部皮肤软组织裂创后留有瘢痕、左手部皮肤软组织创,构成轻微伤。

    审理过程中,本院告知了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和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及目前可赔偿的金额等意见后,被害人雷某某表示因本案身心受到极大创伤,且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后期治疗费等费用远超出被告人提出的赔偿金额,故不愿接受被告人提出的赔偿金额,表示将另案提起民事...(本文书还有91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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