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鲁**委托代理人徐*、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住院费6631元、门诊费74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8379元、误工费16080元、交通费500元、司法鉴定费1800元,共计38639.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0日,被告鲁**驾驶黑exxxx五菱面包车行驶至外环东路与风景街交叉路口时,与孟*斌驾驶的黑exxxx松花江面包车相撞,造成松花江面包车乘车人焦**受伤。此起事故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龙凤分局认定,被告鲁**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被告鲁**驾驶的车...(本文书还有2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