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诉被告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李**、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诉称,2016年5月11日15时35分,李**驾驶奥德赛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兴路与新兴大街路口,遇孟**骑名马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名马电动车驾驶人孟**受伤。此起交通事故由大庆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四队认定,因该灯岗无视频资料,且无其它证据证实双方通过交叉路口时是否按照灯光信号行驶,该案事实无法查清。被告李**驾驶的车辆奥德赛车投保了太平洋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期至2016年5月24日。事故发生后,原告孟...(本文书还有3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