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某某、徐**、安某某1、安某某2与被告左**、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鸡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某并作为原告安某某1、安某某2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告左**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民财险鸡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因健康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某某、徐**、安某某1、安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人民财险鸡西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7778.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00元,合计117778.42元。2、请求被告人民财险鸡西公司在商业险理赔限额内向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02911.39元(其中:丧葬...(本文书还有2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