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岚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编号分别为“办公-587”、“办公-588”、“办公-589”、“办公-590”号的四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盘龙区席子营霖岚广场地块**栋第××层××、××、××、××号办公楼**房屋价格分别为680749.56元、1037437.57元、1630170.63元、611190.40元,共计3959548.13元。双方约定,被告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014年7月22日,原、被告共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辰支行(以下简称“北辰支行”)签订《个人商业用...(本文书还有3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