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上诉人龚**因与被上诉人互助尕什*******、宁夏金益******、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宁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7-07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龚**因与被上诉人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宁夏金益工贸有限公司、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郭**,被上诉人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宁夏金益工贸有限公司、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龚**多支付借款本金5746100元、利息1500000元,共计72461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已向龚**偿还借款5746100元错误。2014年12月22日至2016年2月5日期间,双方业务往来频繁,无法分清是借款还是还款,原审法院将这一期间双方的资金流水视作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刘**向龚**的还款是错误的。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刘**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5746100元是偿还龚**的借款。因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出借人都是会出具还款凭证的。二、原审法院没有支持龚**主张的150万元利息错误。龚...(本文书还有4840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