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渝b×××××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渝b×××××号半挂车驾驶员张**是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事故,因此,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中张**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应由被告富腾公司承担。被告人寿融水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间在晚上九点,莫**属于借用单位车辆,但本院认为人寿融水公司作为桂b×××××号车辆的所有人,应有其车辆管理制度,且工作时间并非局限于某一时间段,故对被告人寿融水公司的辩称不予认可,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中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应由被告人寿融水公司承担。被告富腾公司为渝b×××××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渝b×××××号半挂车在被告太平洋重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故太平洋重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因原告属于桂b×××××号车辆的车上人员,桂b×××××号车辆也并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故被告人寿财产柳*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中...(本文书还有2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