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如家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成如家酒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姚**支付荣成如家酒店装修损失281427.7元。事实和理由:1.姚**与荣成如家酒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中止协议》中均约定案涉房屋装修补偿属于姚**所有,装修损失补偿属于荣成如家酒店所有,姚**应当给付荣成如家酒店的费用应当是装修残值损失,即因政府征收致使装修无法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而非政府按照房屋征收标准给予姚**的补偿,一审法院认定该装修残值的约定系罚则约定有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根据该规定,姚**应给付荣成如家酒店的费用也应是装修残值损失;3.荣成如家酒店一审诉请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装修损失1655059.11元,但一审法院未对违约责任予以认定,仅判决姚**给付荣成如家酒店装修损失,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4.姚**与荣成如家酒店在租赁合同履行中已经解除对仓库的租赁关系,故该库房的装修补偿与荣成如家酒店无关,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止协议》中约定的装修残值并不包括仓库装修的补偿。
荣成如家酒店辩称,1.《房屋租赁合同》及中止协议中均约定案涉房屋及土地补偿属于姚**,装修损失等补偿属于荣成如家酒店,所谓的装修残值损...(本文书还有6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