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旭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原县隆生碳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旭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上诉人五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旭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五原公司一审诉讼请求;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五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错误。1、旭飞公司与五原公司之...(本文书还有1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