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与被告范**、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范**、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0元整以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0日按月息1.2%计算至给付之日减去19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5日,范**通过李**向路**借款90000元整,约定月息按1.2%计算,李**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10月20日,剩余70000元本金未还。2015年6月8日范**给付路**19000元。后经路**多次催要,范**拒不还款,因此路**诉至...(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