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公主岭市****、被告中国太平*****************、被告王*、被告陈**、被告安邦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梁**与被告公主岭市蓝海小学(以下简称蓝海小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被告王*、被告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蓝海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田*,被告安邦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被告王*、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蓝海小学、太平洋保险公司、王*、陈**、安邦保险公司赔偿梁**6744.11元(其中医疗费2820.43元、误工费2279.20元、护理费744.48元、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300元);2、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蓝海小学、太平洋保险公司、王*、陈**、安邦保险公司负担。事实...(本文书还有3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