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马*、李**、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网上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其中马*、单**向他人出售并获取收益,四被告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单**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无辩解,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单**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单**“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证据不足。被告人单**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马*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无辩解,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马*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马*的行为发生在《司法解释》之前,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量刑。被告人马*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本文书还有3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