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与被告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雪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的委托代理人蒋**、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诉称,被告柯**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于2011年2月11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约定若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可向石狮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自2011年2月11日开始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柯**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柯**多次向原告洪**借款,截止至2011年2月1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载明向原告借到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2月11日至2012年2月10日止;如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则按月利率8%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