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沈*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原告为沈*市铁西区兴华南街**号门房屋的承租人,并在该房屋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1月26日,被告作出沈西挖占字0032号《临时(占道)挖掘施工许可证》,该许可批准了第三人在兴华南街(建设大路-沈辽路北)地铁九号线区间站主体挖掘施工,确定了挖掘(占用)面积46780平方米,挖掘(占用)时间为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的重大利益,被告在作出该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原告,原告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且未对申请事项组织听证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对第三人作出的沈西挖占字0032号临时(占道...(本文书还有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