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市第一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王**、殷**,被告市第一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余**、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1993年2月24日,原告因患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在被告处就诊并进行手术,手术中进行了输血。因被告未能保证用血安全,致原告术后染上丙肝。且被告从未将结果告知原告,直至2003年7月2日原告去被告处复印病历,方取得手术后患丙肝的资料。现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696.36元、营养费5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继续治疗丙肝的全部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治疗丙肝病复诊的全部费用。
被告第一医院辩称:1.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现有证据表明原告在1993年4月26日就患有丙肝,在2000年9月21日检验结果也是患有丙肝,综上自原告应当知道或者已经知道自己患有丙肝的时间起算,其诉讼时效早已届满;2.从实体角度,被告并无过错。首先,当时的...(本文书还有2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