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与被告金华市九龙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9日,原、被告对合作经营管理九龙口连锁酒店永康店达成协议。其中合同书第一条第三项约定:为了便于连锁店的发展,乙方(庞**)不参与连锁店的经营管理,由甲方(金华市九龙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经营管理,收益总包干的做法,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甲方自愿承担该项目的一切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合同第二条中约定:1、乙方必须将投资合作款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2、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甲方按每月与乙方共享的利润分配的方式,二年内计分24期支付给乙方,每期支付10190元,到期加本金合计支付...(本文书还有645字未显示)